福建单病种付费标准情况
福建省按病种(DT)/DRG收付费试点医疗机构收费标准
福建省有按病种(DT)/DRG收付费试点医疗机构整体护理除外部分收费标准,具体如下(收费标准:日/床):
编号项目HLCW00001DT/DRG整体护理除外部分35530200001000DT/DRG整体护理除外部分0 - HL120100101(Barthel评分≥61)35530200002000DT/DRG整体护理除外部分0 - HL120100102(41≤Barthel评分≤60)35530200003000DT/DRG整体护理除外部分0 - HL120100103(Barthel评分≤40)
备注显示,省属、福州、厦门、泉州为一类价区,等级系数为1.0;龙岩、莆田、漳州为二类价区,等级系数为0.9;南平、宁德、三明为三类价区,等级系数为0.85。
2024年11月1日起的政策调整收费标准
新定收费标准
- 将部分分组进行合并并制定新收费标准,例如将I307A(炎症性肠病,有合并症并发症)与I307D(炎症性肠病,无或有轻微合并症并发症)合并为I307Z(炎症性肠病)。
- 取消U301D(恶性肿瘤的化学治疗,住院天数小于等于7天)和U301C(恶性肿瘤的化学治疗,住院天数小于等于15天,大于7天),新增U301Z(恶性肿瘤的化学治疗),并制定新收费标准,其中包含日间化疗收费标准。
调整收费标准
调整A104A(钻孔及非开颅手术,有严重合并症并发症)、G103A(心脏中等联合手术,有合并症并发症)、H102Z(造血干细胞移植)等79个DRG组的收费标准。
泉州医保单病种付费结算标准
2025年1月16日起,泉州70家试点医院就诊的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病情符合44种试点病种(住院病种、门诊病种)范围的,实行医保单病种付费结算。费用按定额标准包干给医院使用,包含患者就诊期间所发生的诊断与治疗费用,即从患者确诊入院(门诊治疗),按规定的临床路径(或治疗方案)接受规范化治疗最终达到临床疗效标准出院(门诊病情控制),整个过程中所发生的化验检查、诊疗、手术、麻醉、住院、护理、药品及医用耗材等各项费用。试行期间不再规定可另行收费的医保目录内项目,医院不得再向患者收取任何其他费用。
- 参保患者在择日住院前七天(指自然天数)内,所发生与试点病种临床路径或临床治疗方案有关的检查费用,试点医院应予计入该试点病种付费标准。
- 参保患者主动要求入住优质病房,超出普通病房标准的部分,不计入试点病种付费标准,应由患者另行支付。
- 试行期间,城镇职工医保相关基金(含医保统筹基金、商业医疗保险基金)和城镇居民医保统筹基金分别承担付费标准的95%和70%,参保人员承担其余部分,出院时直接与试点医院结算。
- 对县级医院已普遍开展的单病种,参保职工和参保居民到市级三级医院(含福医大附属二院)就医的,个人自付比例分别增加3%和5%。
- 试点病种诊治过程中如出现病情严重变化,当其发生医疗总费用超过试点病种付费标准4倍时,试点医院可由经管医生提出申请、科主任初审、医保科复审,经分管院长签字同意后,并与参保患者解除《单病种付费诊疗协议书》,改由非单病种结算费用,并及时向所属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报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