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大病医保相关信息如下:
政策依据
《江苏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健全重特大疾病医疗保险和救助制度的实施意见》(苏政办发〔2022〕54 号)等相关文件是江苏省大病医保政策的重要依据。
保障对象
大病保险覆盖所有城乡居民医保的参保人员。医疗救助对象包括特困人员、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困境儿童等困难职工和城乡居民。
资金来源
大病保险资金从居民医保当年基金筹集中直接划拨,筹资标准不得低于国家和省规定的最低标准。
保障范围
城乡居民医保参保人员在一个医保年度内发生的医疗费用,经基本医保按规定支付后,个人负担的合规医疗费用超过大病保险起付标准的部分,由大病保险予以支付。合规医疗费用包括参保人员因住院和门诊特殊病发生的,符合相关药品目录、诊疗项目和医疗服务设施范围及支付标准规定的除自费费用以外的个人自付医疗费用,各地可结合实际向门诊慢性病拓展。
待遇水平
- 起付标准:原则上由各设区市以上一年度当地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 50% 确定,两年至少调整一次。如连云港市 2024 年 8 月 1 日起将大病保险起付标准由 15000 元提高至 16000 元;南京市 2024 年 1 月 1 日起将职工和居民大病保险起付标准由 2 万元统一降至 1.5 万元,对符合条件的困难人员,起付标准按减半政策执行。
- 报销比例:起付标准以上,按合规医疗费用高低分段确定支付比例,支付比例应达到 60% 以上,合规医疗费用越高支付比例越高,不设最高支付限额。如连云港市起付标准以上 —80000 元(含)以内的部分,基金支付比例为 60%;80000 元以上 —150000 元(含)的部分,基金支付比例为 70%;150000 元以上部分,基金支付比例为 80%。困难群体的报销比例在普通参保人员基础上提高 5 - 10 个百分点。
经办管理
- 统一经办服务:大病保险承办机构要配备专业服务队伍,优化就医结算服务流程,逐步完善基本医保、大病保险、医疗救助及其他保障措施的 “一站式” 结算。
- 强化基金管理:大病保险资金收支纳入城乡居民医保基金预算和决算管理,实行分账核算,专款专用。
江苏省还通过 “江苏医惠保 1 号” 等普惠型商业补充医疗保险,对大病患者经基本医保、大病保险等支付后个人医疗费用负担仍然较重的部分进行补充保障,进一步减轻参保人员的医疗费用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