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可以
根据国家相关规定,河北廊坊地区用人单位因高温天气停止户外作业或缩短工时,不得以任何形式扣除或降低劳动者工资。这一规定旨在保障劳动者在极端气候下的合法权益,同时体现对职业健康的基本保护。
一、高温停工的法律依据
温度阈值与停工标准
- 当日最高气温≥39℃时,用人单位必须停止户外露天作业;
- 35℃~37℃时需采取轮休、缩短连续作业时间等措施,且禁止安排露天作业者加班。
工资保护条款
《防暑降温措施管理办法》明确规定,因高温导致的停工或工时缩短,工资需全额发放,不得克扣或折算。
| 情形 | 用人单位义务 | 劳动者权益 |
|---|---|---|
| 气温≥39℃停工 | 立即停止露天作业 | 工资全额发放 |
| 35℃~37℃缩短工时 | 轮休、调整作业时段 | 工资不变,禁止加班 |
二、高温津贴与工资的关系
津贴发放标准
从事露天作业或工作场所温度≥33℃的劳动者,每月应获300元高温津贴(按日折算约13.8元/天),发放期为6月至10月。
禁止冲抵条款
用人单位提供的防暑降温饮料或药品不可替代高温津贴,更不得以此为由调整工资结构。
三、维权途径与注意事项
企业违规处理
若用人单位以高温停工为由降薪,劳动者可向当地劳动监察部门投诉,要求补发工资并追责。
健康防护建议
劳动者应关注体温调节,及时补充水分;企业需配备通风设备或调整作业时间,避免中暑风险。
高温天气下的停工与工资保护是劳动者健康权与劳动权的双重体现。河北廊坊地区企业需严格遵循国家标准,确保薪酬不受气候影响,同时落实防暑降温措施,共同维护职业健康与劳动关系的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