计入工资、发现金
江苏盐城地区高温津贴以现金形式发放,并计入工资总额,不得以实物或有价证券代替。用人单位须在每年6月至9月期间,按月向符合条件的劳动者足额支付高温津贴,标准为每人每月300元,不得因发放津贴而降低劳动者工资,且不纳入最低工资标准核算。
一、高温津贴发放的基本政策
1. 发放形式与标准
江苏盐城执行全省统一的高温津贴政策,高温津贴必须以现金形式发放,且计入工资总额。发放时间为每年6月至9月,标准为每人每月300元。用人单位不得以清凉饮料、防暑降温用品等实物或各类有价证券代替,不得因发放高温津贴而降低劳动者工资。
2. 发放对象与条件
高温津贴适用于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在35℃以上(含35℃)高温天气从事室外露天作业,以及不能采取有效措施将工作场所温度降低到33℃以下(不含33℃)的劳动者。高温天气以地市级以上气象主管部门发布为准。
3. 用人单位责任与劳动者权益
用人单位必须严格执行高温津贴制度,及时足额发放,不得以任何理由克扣或拖延。若因高温天气缩短工作时间或停工休息,不得扣减劳动者工资待遇。劳动者若未按规定收到高温津贴,可向当地人社部门举报投诉或申请劳动仲裁。
二、高温津贴与工资、福利的关系
1. 高温津贴是否计入工资
高温津贴属于工资总额的一部分,在会计上计入工资总额,并准予税前扣除。但高温津贴不纳入最低工资标准核算,即最低工资不包含高温津贴,用人单位不得将高温津贴与最低工资标准混淆。
2. 高温津贴与其它福利的区别
高温津贴属于法定劳动报酬,具有强制性,用人单位必须依法支付。而防暑降温用品、清凉饮料等属于劳动保护福利,不能替代高温津贴。两者性质不同,不能相互抵充。
3. 高温津贴与税务处理
由于高温津贴计入工资总额,因此需依法纳入个人所得税计税范围,由用人单位代扣代缴。用人单位可将高温津贴作为成本费用在税前扣除。
三、高温津贴政策执行与监督
1. 政策执行主体
江苏盐城高温津贴政策由市人社局、总工会等相关部门监督执行。用人单位应通过集体协商、制定规章制度等方式明确本单位高温津贴发放的具体岗位、支付办法等,并向劳动者公示。
2. 监督检查机制
人社部门将加大对建筑、物流、交通等重点行业及快递员、环卫工等重点群体的监督检查力度,畅通举报投诉渠道,快速处置未按规定发放高温津贴的违法行为。
3. 违规处理与法律救济
对未按规定支付高温津贴的用人单位,劳动者可依法举报、投诉或申请劳动仲裁。涉高温天气作业的劳动争议案件,将快立快审快结,切实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
高温津贴政策是保障劳动者在高温环境下健康权益的重要措施,江苏盐城严格执行全省统一标准,高温津贴以现金形式发放并计入工资总额,不得以实物替代。用人单位须依法履行支付义务,劳动者应积极维护自身权益,全社会共同营造安全、健康、公平的劳动环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