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事35℃以上高温天气室外露天作业或工作场所温度无法降至33℃以下的劳动者可领高温津贴
在福建漳州,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在特定高温环境下工作时,劳动者依法享有领取高温津贴的权益。具体发放对象需满足以下条件:在35℃以上高温天气从事室外露天作业,或用人单位不能采取有效措施将工作场所温度降低到33℃以下(不含33℃),此类劳动者均可申领高温津贴。
一、发放对象范围
适用单位类型
涵盖福建省行政区域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包括临时用工、非全日制用工等形式的劳动者。岗位作业类型
- 室外露天作业:如建筑工人、环卫工人、快递员、户外线路检测员等;
- 室内高温作业:如炼钢工人、机械铸造工人、无空调车间操作员等,其工作场所温度无法降至33℃以下。
二、发放条件与温度标准
- 核心温度条件
- 室外作业:日最高气温达到35℃以上;
- 室内作业:工作场所温度持续高于33℃(不含33℃),且无有效降温措施。
- 高温天气作业限制
| 日最高气温 | 作业要求 |
|------------|----------|
| 39℃以上 | 停止当日室外露天作业 |
| 37℃-39℃(不含39℃) | 全天户外露天工作≤6小时,12时至16时暂停作业 |
| 35℃-37℃(不含37℃) | 缩短连续作业时间,不得安排加班 |
三、特殊群体保护
孕妇与未成年工
用人单位不得安排怀孕女职工和未成年工从事35℃以上高温天气室外露天作业,或在33℃以上工作场所作业。健康检查与岗位调整
高温天气前,用人单位需对劳动者进行健康检查,对患有心、肺、脑血管疾病等不适合高温作业的劳动者,应及时调整岗位。
四、高温津贴与防暑降温费区别
| 对比项 | 高温津贴 | 防暑降温费 |
|---|---|---|
| 性质 | 法定工资组成部分 | 企业职工福利费 |
| 发放形式 | 必须以现金发放 | 可现金或实物(如饮料) |
| 强制性 | 强制发放 | 非强制,企业自主决定 |
| 与最低工资关系 | 不计入最低工资标准 | 不影响最低工资 |
| 充抵限制 | 不得用防暑降温饮料充抵 | 可与高温津贴同时发放 |
高温津贴是劳动者在高温环境下作业的法定权益,用人单位需按标准及时足额发放,不得克扣或用实物替代。符合条件的劳动者应了解自身权益,在高温作业时注意防暑降温,若用人单位未依法发放,可通过劳动保障监察机构或仲裁维护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