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保险与生育险已合并,具体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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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依据与实施时间
根据国务院2019年《关于全面推进生育保险和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合并实施的意见》,生育保险与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自2019年起合并实施,参保登记、基金征缴、医疗服务管理等均统一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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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并后的管理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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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合并 :生育保险基金并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统一账户核算,但保留独立收支项目,确保专款专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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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务整合 :生育医疗服务纳入医保定点管理,实现实时结算,产前检查费用与普通医疗费用同步报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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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障待遇不变
合并后,职工生育仍可享受生育医疗费用和生育津贴,待遇水平与合并前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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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成本优化
用人单位仅需按两险费率之和缴纳医保费,个人无需单独缴纳生育保险费,降低企业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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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依据
《社会保险法》第二十三条明确规定,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与生育保险合并实施,合并后的基金使用仍遵循生育保险待遇保障原则。
生育保险与医疗保险已实现合并,通过一体化管理提升效率,同时保障职工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