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总工会大病救助的 1 万元标准,是指在职工会会员本人因病在医保定点医院治疗,全年医药费(含自费)经医保、商业保险、单位二次报销后,实际个人支付医药费总额在 6 万元(含)至 7 万元(不含)之间,即可获得 1 万元的救助金额。具体相关情况如下:
- 计算时间:计算发生医药费的 1 年期限,以职工申请大病救助之日前的 1 年时间计。例如 2025 年申请,通常计算 2024 年 1 月 1 日至 2024 年 12 月 31 日期间费用。不过职工可自主选择其中连续 12 个月的个人医疗费用支出 ,像 2023 年 2 月 15 日 - 2024 年 2 月 14 日这样的时间段。医药费起算日期最早可追溯至 2018 年 1 月 1 日 。如会员 2018 年离职,计算 2018 年全年;2018 年去世,计算 2018 年 1 月 1 日至去世时。2019 年 1 月 1 日后离职,可将离职所在自然年度全年算入。2018 年 1 月 1 日后退休,退休之日起 1 年之内发生费用可计入,且按政策享受一次救助 。
- 计算范围:实际个人支付医药费总额计算范围有所调整,不再减除会员个人投保的商业保险赔付金额。计入部分包含会员本人的基本医疗保险个人账户支付金额 ;从药店购买治疗疾病所必要的外购处方药费用(需提供医师处方、诊断证明、购药发票、药店费用清单等证实用药真实性和必要性,并扣除其中医保支付金额)。在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治疗产生的 “个人支付金额”,涵盖门诊、住院收费票据中 “个人账户支付”+“个人现金支付” 总金额,再减除申请人和单位承保的各类疾病或意外伤害等保险(含惠民保)赔付金额后的实际个人自费金额。
- 申报条件:申报救助对象需为在职工会会员,且会员信息已录入市总工会会员信息库。需符合规定的费用支出标准,即达到上述 6 万元(含)至 7 万元(不含)的区间要求。
若您或身边人有申请天津市总工会大病救助的需求,务必仔细阅读相关政策,按要求准备和提交材料,以顺利获得相应救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