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总工会大病补助并非固定为 1000 元,而是根据会员实际个人支付医药费总额分梯度给予 1 - 5 万元救助。当会员本人因病在医保定点医院治疗,全年医药费(含自费)经医保、商业保险、单位二次报销后,实际个人支付医药费总额在 6 万元至 7 万元时,可获 1 万元救助;7 万元至 8 万元救助 2 万元;8 万元至 9 万元救助 3 万元;9 万元至 10 万元救助 4 万元;10 万元以上救助 5 万元 。具体介绍如下:
- 救助对象:必须是在职工会会员,若职工具有天津市工会会员身份,且处于所在单位的劳动人事关系存续期间,包括在职在岗、下岗、待岗、托管、病休、内部退养、“4050”(男年满 50 周岁、女年满 40 周岁)等不在岗状态职工,长驻外省市或派驻境外(所在工会领导体制以天津市总工会领导为主,或与天津市总工会有经费解缴关系)职工以及外国籍、港澳台籍职工 。
- 费用计算:实际个人支付医药费总额,需将会员在医保定点医院治疗产生的医疗 “个人支付金额” 累加,再减去商业保险、单位二次报销等金额。像在医保定点医院以外,如药店、非医保定点医院产生的费用,以及收费单据中的医保统筹支付、个人账户支付等部分,均不计入。若发生意外伤害或异地就医需个人先行垫付的,应减去意外伤害附加险赔付、医保报销金额,再减去商业保险、单位二次报销金额后累加计算。
- 时间规定:一年医药费起止日期可按 1 月 1 日至 12 月 31 日,或者 6 月 1 日至次年 5 月 31 日计算,职工可自主选择其一,逾期医药费不予累加,且会员一年仅享受一次救助,医药费单据不得重复计算。原则上,相关区局集团公司应于 4 月 15 日前上报职工上一年度 1 月 1 日至 12 月 31 日发生的费用;10 月 15 日上报上一年度 6 月 1 日至本年 5 月 31 日的医疗费用。若符合条件但因会员未及时上报等原因未能救助的,可补救助,但最长不得超过应救助时间 1 年,超过 1 年则不给予救助。
若想申请天津市总工会大病补助,务必确认自身是否符合条件,并按规定流程和时间进行申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