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2年农业税并未取消,农业税是在2006年1月1日起正式取消的。
农业税取消的原因主要有以下几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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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过二十多年的快速发展,农业税在全国税收中的占比已经很小,取消农业税不会对国家运行造成大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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到了现代社会,工商业取代农业成为税收的主要来源。国家不再需要从农业收取大量税收来支持国家运行和工业、商业体系建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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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是一个国家的根本基石,不论在任何国家,任何体制下,农业始终是弱势产业。当一个国家有能力减轻农业负担,甚至补贴农业时,都会促进工商业反哺农业,保证农业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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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人口绝大多数在农业上、在农村,要减小城乡差距,实现共同富裕,减少社会矛盾,必须要让农民这个群众富裕起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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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税在政府财政收入当中的比重就已经不高。1950年,农业税占当初财政收入的39%,算得上是财政的一个重要支柱;到1979年,这一比例降到5.5%;2004年,农业税占每项税收的比例进一步降到1%。取消农业税,也不会对财政收入产生很大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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取消农业税也符合公平的原则。农民在土地中生产经营获得的收入,远未达到国家规定的个人所得税起征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