没有入工会的企业、事业单位等组织,在筹建工会组织期间需要缴纳工会经费(或称为建会筹备金)。具体规定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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缴纳义务:根据《中华全国总工会办公厅关于规范建会筹备金收缴管理的通知》(厅字〔2021〕20 号),上级工会应帮助和指导尚未组建工会的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和其他社会组织的职工筹建工会组织。自上级工会批准筹建工会的次月起,筹建单位每月按全部职工工资总额的 2%向上级工会拨缴建会筹备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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缴纳方式:实行委托代收建会筹备金的,上级工会应向代收部门提供筹建单位的名称、职工人数、工资总额、建会筹备金等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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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殊情况:如果在规定时间内未成立工会组织的,以前缴纳的工会建会筹备金不再返还。但有些地方政策可能会有不同规定,例如部分地区对于新办企业可能规定开办成立满 6 个月开始缴纳,也有的地方是满 12 个月。
筹建工会组织期间,相关单位通常需要按规定缴纳工会经费(建会筹备金),以保障工会筹建工作的顺利开展及未来工会活动的经费支持。需要注意的是,具体的缴纳细节可能会因地区、单位性质及相关政策的不同而有所差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