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已经纳入了全省统筹,每月养老金发放时间已经统一定为每月的23号发放,若遇到节假日会提前发放,所以每月都能足额按时发放。
以下是黑龙江省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现行主要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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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保范围:年满16周岁(不含在校学生),非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及不属于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覆盖范围的城乡居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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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筹集: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基金由个人缴费、集体补助、政府补贴构成。
- 个人缴费: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人员自主选择缴费档次缴费。黑龙江省现行缴费档次有12个,缴费标准目前设为每年100元、200元、300元、400元、500元、600元、700元、800元、900元、1000元、1500元、2000元。
- 集体补助:城乡居民养老保险政策鼓励有条件的村集体经济组织、其他社会经济组织、公益慈善组织、个人为参保人缴费提供资助。
- 政府补贴:地方政府对参保人缴费给予补贴。黑龙江省现行补贴标准为缴费100元补贴30元、缴费200元补贴40元、缴费300元补贴50元、缴费400元补贴60元、缴费500元及以上均补贴70元。政府补贴资金由省、县两级财政共同承担,其中省级财政承担60%,县级财政承担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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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由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构成,支付终身。
- 基础养老金:中央确定基础养老金标准为每人每月70元,黑龙江省由中央财政全额补助。地方政府可根据实际情况适当提高基础养老金标准。2017年,黑龙江省由地方财政出资,首次提高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标准,从每人每月70元提高到每人每月80元(黑龙江省自行承担10元);经省政府批准,黑龙江省将于2018年1月1日,再次提高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标准,从每人每月80元提高到每人每月90元(黑龙江省自行承担20元)。
- 个人账户养老金:个人账户养老金的月计发标准,目前为个人账户全部储存额除以139(与现行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养老金计发系数相同)。截至目前,黑龙江省领取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的人均个人账户养老金为13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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养老保险待遇领取条件: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的个人,年满60周岁、累计缴费满15年,且未领取国家规定的基本养老保障待遇的,可以按月领取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
- 新农保或城居保制度实施时已年满60周岁,在2月21日前未领取国家规定的基本养老保障待遇的,不用缴费,2月起,可以按月领取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
- 距规定领取年龄不足15年的,应逐年缴费,也允许补缴,累计缴费不超过15年。
- 距规定领取年龄超过15年的,应按年缴费,累计缴费不少于15年。
- 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领取人员死亡的,从次月起停止支付其养老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