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5年7月之前、2001年之前
在吉林省,养老保险方面,1995年7月开始建立养老保险个人账户,1995年7月之前符合国家政策规定的连续工龄可视同缴费年限;医疗保险方面,2001年之前参加工作且缴纳医保前的工作时间,可视同缴费年限。以下为你详细介绍:
(一)吉林省社保视同缴费政策概述
社保视同缴费年限是指职工全部工作年限中,其实际缴费年限之前的按国家规定计算的连续工龄时间,可与实际缴费年限合并计发养老保险金。吉林省社保视同缴费在养老保险和医疗保险上有不同的时间节点规定,这与国家和地方的社保政策发展相关。
(二)养老保险视同缴费
- 时间节点 吉林省自1995年7月1日开始实施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制度,依据吉林社保委发布的【1995】1号文,在此之前按有关规定计算的连续工龄可视同缴费年限。例如某人在1980年1月份参加工作,之后正常参加养老保险到2013年5月份,那么1980年1月 - 1995年6月期间为视同缴费年限,1995年7月 - 2013年5月为实际缴费年限。
- 认定条件 要认定养老保险视同缴费年限,需满足以下条件:一是缴纳了养老保险;二是为原国有县以上集体所有制单位的原干部和固定员工;三是原工作时间必须符合国家计算连续工龄的政策规定。
(三)医疗保险视同缴费
- 时间节点 吉林省医保视同缴费年限为2001年之前参加工作的人,缴纳医保前的工作时间可视同缴费年限。
- 参保群体及意义 吉林省推出的视同缴费医疗保险主要面向失业、下岗、退休等失去原单位医疗保险参保资格的人员。通过视同缴费,按一定标准代为缴纳医疗保险费用,确保这些人员能继续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四)吉林省社保缴费政策相关情况
| 险种 | 单位缴纳比例 | 个人缴纳比例 |
|---|---|---|
| 养老保险 | 20% | 8% |
| 医疗保险 | 9% + 1% | 2% + 3 |
| 失业保险 | 1% | 0.2%(农业户口不缴纳) |
| 生育保险 | 0.8% | 不缴费 |
| 工伤保险 | 0.8% | 不缴费 |
| 公积金 | 12% | 12% |
吉林省社保缴费年限规定,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满十五年的,可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累计缴费不足十五年的,可以缴费至满十五年,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也可以转入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或者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按规定享受相应待遇。
吉林省社保视同缴费政策在养老保险和医疗保险上有着明确的时间界定,1995年7月之前的养老保险连续工龄以及2001年之前医疗保险缴纳前的工作时间,为视同缴费关键时间节点。这些政策不仅保障了特定人群的社保权益,也与国家和地方的社保制度发展相适应,随着社会的发展,社保政策也会不断优化和完善,以更好地服务民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