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利工程建设监理规定》于2006年12月18日由水利部发布,并根据2017年12月22日《水利部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进行了修正。以下是2017年修正后的主要内容:
第一章 总则
- 1.目的和适用范围:规范水利工程建设监理活动,确保工程建设质量。适用于水利工程建设监理及其监督管理工作
- 2.定义:水利工程:包括防洪、排涝、灌溉、水力发电、引(供)水、滩涂治理、水土保持、水资源保护等各类工程及其配套和附属工程水利工程建设监理:具有相应资质的水利工程建设监理单位(以下简称监理单位),受项目法人(建设单位)委托,按照监理合同对水利工程建设项目实施中的质量、进度、资金、安全生产、环境保护等进行的管理活动
- 3.建设监理的强制性:总投资200万元以上且符合特定条件的水利工程建设项目,必须实行建设监理
第二章 监理业务委托与承接
1.监理单位的资质要求: 监理单位应当按照水利部的规定,取得《水利工程建设监理单位资质等级证书》,并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承揽业务 两个以上具有资质的监理单位可以组成联合体承接监理业务,联合体各方需签订协议,明确责任
2.禁止行为: 监理单位不得与被监理单位及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供应单位有隶属关系或其他利害关系 不得以不正当竞争手段承揽监理业务,不得转让监理业务
第三章 监理业务实施
1.监理人员的资质和职责: 监理人员包括总监理工程师、监理工程师和监理员。总监理工程师和监理工程师需具有监理工程师职业资格,总监理工程师还需具有工程类高级专业技术职称 监理工程师需在注册监理单位从事监理业务,临时到其他监理单位需签订协议
2.监理工作程序: 组建项目监理机构,编制监理规划,分专业编制监理实施细则,开展监理工作,提交监理报告,移交档案资料
3.监理职责: 负责工程质量、进度、资金、安全生产和环境保护的管理。 采取旁站、巡视、跟踪检测和平行检测等方式实施监理,发现问题及时纠正、报告 协助项目法人编制控制性总进度计划,审查施工组织设计和进度计划,核定工程量,签发付款凭证 审查安全技术措施、专项施工方案和环境保护措施,监督实施,发现安全事故隐患及时报告
第四章 监督管理
1.监督管理机构: 水利部对全国水利工程建设监理实施统一监督管理,流域管理机构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对其管辖的水利工程建设监理实施监督管理
2.监督检查: 监督检查项目法人和监理单位执行国家法律法规、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以及履行监理合同的情况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对水利工程建设监理活动中的违法违规行为进行检举和控告
第五章 罚则
1.处罚措施: 对项目法人、监理单位及其工作人员的违规行为进行处罚,包括罚款、降低资质等级、吊销资质证书等 对水行政主管部门和流域管理机构工作人员的失职、滥用职权等行为进行处罚
第六章 附则
1.其他规定: 规定了机电及金属结构设备制造监理、水利工程建设环境保护监理的定义 明确了监理单位分立、合并、改制、转让后的责任承担 规定了技术规范的制定和实施日期
以上是《水利工程建设监理规定》2017年修正后的主要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