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评批复后验收的时间规定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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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项目
- 验收期限是指自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竣工之日起至建设单位向社会公开验收报告之日止的时间,且验收期限一般不超过3个月。需要对该类环境保护设施进行调试或者整改的,验收期限可以适当延期,但最长不超过12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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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殊情形
- 如果超过12个月未完成验收,则属于未经环保验收违法运行,环保部门将依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进行处罚。
环评批复后的验收工作应按时完成,以确保项目的合法性和环保合规性。对于未按时完成验收的项目,将面临相应的法律后果和处罚。因此,建设单位应高度重视验收工作,确保在规定期限内完成验收并向社会公开验收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