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评批复后必须进行公示。这一要求主要基于以下几个方面的考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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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法规要求:《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五十六条规定,重点建设项目在建设前,建设单位应当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并依法进行审批,同时全文公开除涉及国家秘密和商业秘密的事项外的环评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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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障公众权益:环评公示是保障公众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的重要手段。通过公示,公众可以了解到项目的具体情况、可能产生的环境影响以及拟采取的环保措施等,从而有机会表达自己的意见和建议,参与到项目决策过程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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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高透明度和社会接受度:环评公示有助于提高项目的透明度和社会接受度。公众对项目的了解和支持程度往往直接影响到项目的实施效果和社会稳定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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促进经济与环境的协调发展:通过环评公示和公众参与,可以更好地平衡经济发展和环境保护之间的关系,推动实现可持续发展目标。
环评批复后的公示是必要的,它不仅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还能有效保障公众权益、提高项目透明度和社会接受度,促进经济与环境的协调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