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评残标准主要依据《残疾人证管理办法》及《人体损伤致残程度分级》制定,涵盖六大类残疾类型,具体标准如下:
一、视力残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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盲 :最佳矫正视力≤0.02或视野半径≤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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低视力 :最佳矫正视力≤0.3或视野半径≤10°。
二、听力残疾
根据平均听力损失(HL)和言语识别率分级,分为0-9级,但实际应用中常简化为0-6级。
三、言语残疾
依据语音清晰度、言语表达能力及交流能力,分为0-3级。
四、智力残疾
通过智商(IQ)≤60或年龄≥18岁仍不能独立生活判定,分为0-4级。
五、肢体残疾
根据肢体功能丧失程度和生活自理能力分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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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级 :双下肢高位缺失、四肢瘫肌力3级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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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级 :双下肢瘢痕畸形、截瘫肌力2级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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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级 :单侧肢体缺失、关节活动受限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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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级 :一手全肌瘫、面部严重毁容等。
六、精神残疾
依据精神疾病种类、持续时间及社会功能损害程度分级,分为0-3级。
补充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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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级依据 :均以《人体损伤致残程度分级》(GB/T 16180)为核心标准,结合地方政策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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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适用性 :标准与城市一致,但具体审核可能结合农村实际情况简化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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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益保障 :一级至四级伤残可保留劳动关系,享受21-27个月本人工资的一次性伤残补助金。
建议申请评残时提供医疗机构出具的《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书》及相关医疗证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