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下是1至10级伤残的评定标准:
- 一级伤残 :
-
面部重度毁容,同时伴有表B2中二级伤残之一者;
-
全身重度瘢痕形成,占体表面积≥90%,伴有脊柱及四肢大关节活动功能基本丧失;
-
双肘关节以上缺失或功能完全丧失;
-
双下肢高位缺失及一上肢高位缺失等。
- 二级伤残 :
- 器官严重缺损或畸形,有严重功能障碍或并发症,存在特殊医疗依赖,或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者等。
- 三级伤残 :
- 器官严重缺损或畸形,有严重功能障碍或并发症,存在特殊医疗依赖,或生活部分不能自理者等。
- 四级伤残 :
-
一手全肌瘫肌力≤2级;
-
脑脊液漏伴有颅底骨缺损不能修复或反复手术失败;
-
面部中度毁容;
-
全身瘢痕面积≥60%,四肢大关节中1个关节活动功能受限;
-
面部瘢痕或植皮≥1/2并有轻度毁容;
-
双拇指完全缺失或无功能等。
- 五级伤残 :
-
不完全性失用、失写、失读、失认等具有多项者;
-
全身瘢痕占体表面积≥50%,并有关节活动功能受限;
-
面部瘢痕或植皮≥1/3并有毁容标准之一项;
-
脊柱骨折后遗30°以上侧弯或后凸畸形,伴严重根性神经痛(以电生理检查为依据)等。
- 六级伤残 :
-
撕脱伤后头皮缺失1/5以上;
-
脊柱骨折后遗小于30°畸形伴根性神经病(神经电生理检查不正常);
-
单纯一拇指完全缺失,或连同另一手非拇指二指缺失;
-
一拇指功能完全丧失,另一手除拇指外有二指功能完全丧失等。
- 七级伤残 :
-
三肢瘫(肌力4级);
-
轻度智力障碍;
-
轻度非肢体瘫运动障碍;
-
单肢瘫(肌力3级);
-
不完全性失用、失写、失读、失认等;
-
一侧面神经完全性麻痹;
-
中度尿崩症等。
- 八级伤残 :
-
人格改变;
-
单肢体瘫肌力4级;
-
单手全肌瘫肌力4级;
-
双手部分肌瘫肌力4级;
-
双足部分肌瘫肌力4级;
-
单足部分肌瘫肌力≤3级;
-
脑叶切除术后无功能障碍;
-
符合重度毁容标准之一项者;
-
面部烧伤植皮≥1/5;
-
面部轻度异物沉着或色素脱失;
-
双侧耳廓部分或一侧耳廓大部分缺损等。
- 九级伤残 :
- 器官部分缺损,形态异常,轻度功能障碍,无医疗依赖或者存在一般医疗依赖,无生活自理障碍。
- 十级伤残 :
- 器官部分缺损,形态异常,无功能障碍,无医疗依赖或者存在一般医疗依赖,无生活自理障碍。
这些标准主要依据《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等级》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等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制定。具体的评定还需结合受伤人员的实际伤情和医疗诊断结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