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残联评残条件依据残疾类别有所不同,具体如下:
- 视力残疾:双眼经治疗而不能恢复视力者,年龄应大于 3 周岁,先天性眼疾者除外。
- 听力残疾:(双耳)必须经过治疗 1 年以上不愈者。
- 言语残疾:年龄大于 4 周岁,不能进行正常的言语交往,经过治疗 1 年以上不愈者。
- 肢体残疾:是指人的肢体残缺、畸形、瘫痪所致肢体运动功能障碍。对因病或因交通、工伤、意外等事故造成的肢体伤害的残疾鉴定,必须在最后的医疗结束后,经过 1 年以上功能锻炼不能恢复者(截肢、完全性截瘫,关节融合术后等无法恢复功能的除外)。
- 精神残疾:在具有开展精神障碍诊断、治疗活动的医疗机构诊治超过 1 年以上未痊愈者。
- 智力残疾:智力明显低于一般人的水平,并显示适应行为障碍者。智力残疾评定的年龄应大于 4 周岁。
- 多重残疾:经评定有多重残疾的,残疾等级以残疾最重的等级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