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评残标准主要依据以下几个国家标准和地方标准:
1. 视力残疾标准
视力残疾是指由于各种原因导致双眼视力障碍或视野缩小,通过各种药物、手术及其它疗法而不能恢复视功能者。视力残疾包括盲及低视力两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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盲
- 一级盲:最佳矫正视力低于0.02;或视野半径小于5度。
- 二级盲:最佳矫正视力等于或优于0.02,而低于0.05或视野半径小于10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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低视力
- 一级低视力:最佳矫正视力等于或优于0.05,而低于0.1。
- 二级低视力:最佳矫正视力等于或优于0.1,而低于0.3。
2. 听力残疾标准
听力残疾是指由于各种原因导致双耳不同程度的听力丧失,听不到或听不清周围环境及言语声(经治疗一年以上不愈者)。
- 听力残疾的分级
- 一级:平均听力损失大于90分贝,言语识别率小于15%。
- 二级:平均听力损失71-90分贝,言语识别率15-30%。
- 三级:平均听力损失61-70分贝,言语识别率31-60%。
- 四级:平均听力损失51-60分贝,言语识别率61-70%。
3. 言语残疾标准
言语残疾指由于各种原因导致的言语障碍(经治疗一年以上不愈者),而不能进行正常的言语交往活动。
- 言语残疾的分级
- 一级:只能简单发音而言语能力完全丧失者。
- 二级:具有一定的发音能力,语音清晰度在10-30%,言语能力等级测试可通过一级,但不能通过二级测试水平。
- 三级:具有发音能力,语音清晰度在31-50%,言语能力等级测试可通过二级,但不能通过三级测试水平。
- 四级:具有发音能力,语音清晰度在51-70%,言语能力等级测试可通过三级,但不能通过四级测试水平。
4. 肢体残疾标准
肢体残疾是指人的肢体残缺、畸形、瘫痪所致肢体运动功能障碍。对因病或因交通、工伤、意外等事故造成的肢体伤害的残疾鉴定,必须在最后的医疗结束后,经过1年以上功能锻炼不能恢复者(截肢、完全性截瘫,关节融合术后等无法恢复功能的除外)。
5. 智力残疾标准
智力残疾是指人的智力明显低于一般人的水平,并显示适应行为障碍。智力残疾包括:在智力发育期间,由于各种原因导致的智力低下,智力发育成熟以后,由于各种原因引起的智力损伤和老年期的智力明显衰退导致的痴呆。
- 智力残疾的分级
- 重度:一级智力商数(IQ)小于20,极度缺陷。
- 二级:IQ 20-34,重度缺陷。
- 中度:IQ 35-49,中度缺陷。
- 轻度:IQ 50-69,轻度缺陷。
6. 精神残疾标准
精神残疾是指在具有开展精神障碍诊断、治疗活动的医疗机构诊治超过1年以上未痊愈者。
7. 多重残疾标准
经评定有多重残疾的,残疾等级以残疾最重的等级为准。
以上标准适用于广州市的残疾评定,具体评定需由专业鉴定机构根据申请人的实际情况进行综合评定。如果您有具体的残疾评定需求,建议您前往广州市的残疾评定定点机构进行咨询和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