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税务规定和操作流程,电子税务局开具的电子发票作废需遵循以下规则和步骤:
一、作废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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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使用或未抵扣 :发票必须处于未使用(未报销、退货等)且未抵扣状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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系统限制 :部分系统(如子税务局)不支持直接作废,需通过红字发票冲减。
二、操作步骤
(一)开具方自行作废(推荐)
- 登录电子税务局
进入"发票管理"或"电子发票"模块;
- 查找并选择发票
通过发票代码、号码或购买方信息定位目标发票;
- 提交作废申请
点击"作废"按钮,确认发票信息无误后提交;
- 完成冲减
系统将自动将发票状态更新为"已作废",并生成作废记录。
(二)无法直接作废的情况处理
- 退货或开具错误
需开具红字发票冲减原发票影响;
- 购方申请作废
购货方可在电子发票官网上提交作废申请,税务机关审核后处理;
- 税务机关介入
因违规开具需由税务机关依法作废。
三、注意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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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留证明材料 :作废发票需与相关证明材料(如退货单、折让证明等)一并保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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跨月或已抵扣发票 :建议通过红字发票冲销,避免直接作废导致税务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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系统差异 :不同地区税务系统操作可能略有差异,建议咨询当地税务机关或12366客服。
四、特殊情况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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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开发票作废 :需在"代开专票"或"发票管理"模块操作,流程与普通发票类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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错误开具(如填开错误) :需通过"发票作废申请"功能说明原因并提交。
若操作中遇到系统异常或审核不通过,建议联系电子税务局在线客服或拨打12366热线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