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8年
沈阳市职工医保制度始于 1998年 ,并经历了多次改革与调整。以下是沈阳市职工医保制度发展的关键时间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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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8年 :沈阳市开始建立职工医保制度,实行社会统筹和个人账户相结合的保障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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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1年9月1日 :沈阳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正式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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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4年 :基本医疗保险费由用人单位和职工共同缴纳,用人单位缴费率一般控制在职工工资总额的6%左右,职工缴费率一般为本人工资收入的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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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年1月1日 :《沈阳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规定》施行,进一步明确了社会统筹和个人账户的缴存比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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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12月 :沈阳市医保局发布通知,确定职工医保门诊共济制度从2024年1月1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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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1月1日 :职工医保门诊共济保障机制实施细则施行,将门诊慢性病、普通门诊、产前检查及计划生育符合医保政策范围内的门诊费用纳入统筹基金支付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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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1月1日 :沈阳市职工医保政策进行调整,包括缴费基数、不足年限补缴计算等方面的内容。
这些改革旨在减轻职工医疗费用负担,提高医疗保障水平,并确保医保制度的可持续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