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视同缴费年限的起始时间需根据参保人员的工作时间与当地养老保险制度改革时间来确定,具体规则如下:
一、企业职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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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遍规则
多数地区以1992年1月1日作为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分界线,1992年1月1日前参加工作但未参保的连续工龄均认定为 视同缴费年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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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春市特例
根据长春市社保网数据,该市视同缴费年限从 1995年7月1日 (当地养老保险制度实施时间)开始计算,而非1992年。例如,若某职工1990年参加工作,其视同缴费年限为5年7个月。
二、机关事业单位职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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改革前工龄
2014年10月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前参加工作的人员,其工作年限全部认定为 视同缴费年限 。
三、其他特殊群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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退役军人 :军龄、知青下乡年限、调入企业前的机关事业单位工作年限等可认定为视同缴费年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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复员退伍军人 :退役前的军龄直接计入视同缴费年限。
四、计算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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连续工龄要求 :需满足连续工龄条件,中断时间不计入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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养老金计算 :视同缴费年限与实际缴费年限共同决定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的计发基数。
五、注意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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具体执行时间可能因地区政策差异而不同,建议参保人员咨询当地社保部门(如长春市社保网)以确认准确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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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存在档案争议,需通过社保部门核查确认。
综上,吉林省视同缴费年限的起始时间以1992年1月1日为普遍标准,但特殊群体和地区政策存在差异,需结合实际情况判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