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下是一些与 95 年之前视同缴费工龄认定相关的文件:
- 全国性文件
- 原劳动部办公厅《关于印发 <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管理暂行办法> 的通知》(劳办发〔1997〕116 号):规定视同缴费年限是指参保职工实际缴费年限之前的按国家规定计算的连续工作年限。这是视同缴费年限认定的重要依据之一。
- 国务院《关于深化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通知》:明确实行个人缴费制度前,职工的连续工龄可视同缴费年限。视同缴费年限可以与实际缴费年限合并计算发放基本养老保险金。
- 广东省及珠海市文件
- 《广东省社会养老保险条例》:规定 1998 年 7 月 1 日前(不含本日)被保险人已参加社会养老保险的年限计算为缴费年限。国有和县以上集体所有制单位的原干部和固定职工,在当地实施《广东省职工社会养老保险暂行规定》前,按照国家原规定计算的连续工龄视同缴费年限。
- 《关于未经组织劳动人事部门批准办理跨地区变换工作单位职工连续工龄计算问题的函》(粤劳社函〔2001〕648 号):规定除系统管理的行业内部人员调配外,其他跨地区变换工作单位的职工,须按规定经组织、劳动、人事部门批准办理了调动手续,其变换工作单位前后的工作年限才可连续计算工龄,视同养老保险缴费年限。
- 《关于废止珠海市社会养老保险条例后相关问题处理意见的通知》:明确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人员,属于本市国有和县以上集体所有制单位的原干部和固定职工,其视同缴费年限认定截止时间为 1993 年 12 月。参保人具有 1993 年 12 月以前实际缴费年限的,对 1993 年 12 月以前的实际缴费年限予以确认,对应时段不再核定视同缴费年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