改革前最后缴费时间或退休时间
视同缴费年限的结束时间根据参保类型和地区政策有所不同,具体可分为以下几种情况:
一、企业职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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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遍规则
视同缴费年限从职工参加工作的时间开始,至当地企业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启动的前一天终止。例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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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当地改革时间为1996年,职工1990年参加工作,则视同缴费年限为1990年1月至1996年12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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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改革时间为1992年,职工1988年参加工作,则视同缴费年限为1988年1月至1992年1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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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殊情况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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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职工在改革前参加工作但当地未实行社保(如1992年前),则视同缴费年限计算至1996年(部分地区为1995-1996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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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改革后职工仍在工作,其改革前的工龄不计入视同缴费年限,需补缴欠缴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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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机关事业单位职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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统一规则
视同缴费年限从1992年1月开始,至2014年10月1日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开始实施时终止。例如:
- 1988年参加工作的职工,其视同缴费年限为1988年1月至2014年9月,共26年9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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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殊工龄认定
- 若职工在改革前参加工作但未参保(如1992年前),需补缴欠缴部分后,才能计算1992年前的工龄为视同缴费年限。
三、其他注意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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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区差异 :不同省份改革时间不同,导致视同缴费年限的终止时间存在差异。例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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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徐州:1992年1月1日至2014年10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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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地区可能提前或延后至1996年或1998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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缴费指数工资计算 :视同缴费年限期间按当地平均工资计算缴费指数工资,与实际缴费年限合并计入基础养老金计算基数。
建议参保人员根据自身参保类型和地区政策,结合退休时间综合判断视同缴费年限的最终计算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