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2025年浙江省关于产假的新规定,结合国家法律及地方政策,女职工生育产假天数如下:
一、基础产假天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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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育一孩 :158天(含国家98天产假+浙江延长60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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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育二孩/三孩 :188天(含国家98天产假+浙江延长90天)
二、特殊情况产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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流产产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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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满4个月流产:15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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满4个月流产:42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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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其他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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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前检查时间 :孕早期至少1次,孕中期至少2次(建议16-20周、21-24周各1次),孕晚期至少1次,均计入劳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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薪资计算 :生育津贴按职工所在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计发,难产、多胞胎等情形可增加产假天数
以上规定综合了《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浙江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等法律法规,确保女职工生育权益得到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