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
吉林省社保补缴 存在滞纳金 。具体规定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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滞纳金标准 :根据《社会保险法》,用人单位未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2024年6月以后含6月),由社会保险费征收组织责令限期交纳或者补足,并自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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滞纳金计算 :滞纳金的计算公式为:滞纳金=欠费金额×逾期天数×万分之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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滞纳金承担 :滞纳金由用人单位承担,而非个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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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殊情况 :在某些特殊情况下,如用人单位因不可抗力造成生产经营出现严重困难,并经省级人民政府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批准,可以暂缓缴纳一定期限的社会保险费,期限一般不超过一年。此外,用人单位按照社会保险法第六十三条的规定,提供担保并与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签订缓缴协议的,可以免收缓缴期间的滞纳金。
综上所述,吉林省社保补缴是有滞纳金的,滞纳金的标准是每日万分之五,由用人单位承担。在特殊情况下,用人单位可以申请缓缴社保费免收滞纳金。建议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在补缴社保时,了解并遵守当地的具体政策和规定,以避免产生不必要的滞纳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