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可以/800元至6000元/1-3年
根据山东省及烟台市相关规定,高温津贴属于特殊劳动保护费用,不得计入最低工资。用人单位需在发放高温津贴的同时,确保劳动者月工资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
一、高温津贴与最低工资的法律属性差异
高温津贴的性质
高温津贴是用人单位对劳动者在高温环境下作业的额外补偿,属于法定劳动保护措施。根据《防暑降温措施管理办法》,当室外气温达到35℃以上(含35℃)或工作场所温度超过33℃时,用人单位必须支付高温津贴。最低工资的构成范围
最低工资标准是劳动者在法定工作时间内提供正常劳动后,用人单位应支付的最低劳动报酬。根据《最低工资规定》,以下项目不得计入最低工资:延长工作时间工资
特殊工作环境津贴(如高温、低温、井下、有毒有害等)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劳动保护费用
烟台地区的执行标准
山东省规定,高温津贴发放标准为:室外作业:每人每月200元(气温超35℃时)
室内作业:每人每月150元(工作场所温度超33℃时)
若高温作业持续时间不足1个月,则按实际天数折算发放。
二、高温津贴与最低工资的对比分析
| 对比项 | 高温津贴 | 最低工资 |
|---|---|---|
| 法律性质 | 劳动保护补偿费用 | 基础劳动报酬 |
| 发放条件 | 高温环境作业(≥33℃或35℃) | 劳动者提供正常劳动 |
| 是否强制计入 | 不可计入最低工资 | 包含基本工资,不含津贴补贴 |
| 违规后果 | 人社部门责令限期支付并加付赔偿金 | 按欠薪处理,承担法律责任 |
三、劳动者权益保障与企业责任
用人单位不得以高温津贴替代必要的劳动保护措施(如调整作业时间、提供防暑物资等)。若劳动者发现工资被克扣或未足额支付高温津贴,可向烟台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投诉,或通过劳动仲裁维权。
高温津贴与最低工资的分离规定,旨在保障劳动者在恶劣环境下的健康权益,避免企业通过“拆分工资”变相降低劳动成本。劳动者需明确自身权利,用人单位应严格遵守法规,共同维护公平的劳动环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