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可以
西藏昌都高温津贴不可用绿豆汤替代。根据《防暑降温措施管理办法》规定,高温津贴是纳入工资总额的法定劳动报酬,用人单位必须以货币形式发放,不得以绿豆汤、西瓜等防暑降温食品或药品充抵。
一、高温津贴的法律性质与发放要求
- 法定强制性
高温津贴属于劳动报酬的组成部分,而非企业“福利”。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在35℃以上露天作业或工作场所温度无法降至33℃以下时,必须按月或按日发放津贴,具体标准由省级人社部门制定。 - 禁止实物替代
多地明确规定(如山西、湖南、浙江),绿豆汤、盐汽水等防暑降温物品需额外提供,不得与高温津贴混淆或替代。例如,山西省明确指出“防暑降温饮料不得充抵高温津贴”,违者将面临劳动监察部门查处。
二、西藏昌都高温津贴的适用条件
- 发放场景
西藏虽暂未制定省级统一标准,但需遵循国家《防暑降温措施管理办法》:- 室外作业:日最高气温≥35℃时;
- 室内作业:工作场所温度≥33℃且无有效降温措施时。
- 特殊气候考量
昌都地处高原,部分低海拔河谷区域夏季日间气温可达35℃以上(如芒康县、察雅县),露天作业者(如建筑工、环卫工人)需按规定享受津贴。
三、高温津贴与防暑降温措施的区别
| 项目 | 高温津贴 | 防暑降温物品(如绿豆汤) |
|---|---|---|
| 性质 | 法定劳动报酬,纳入工资总额 | 用人单位义务,属于劳动保护措施 |
| 形式 | 货币发放(现金/银行转账) | 实物供给(食品、药品、降温设备等) |
| 法律依据 | 《防暑降温措施管理办法》第十一条 | 《防暑降温措施管理办法》第十一条 |
| 关联性 | 必须独立发放,不可替代 | 需与津贴同时提供,不可冲抵 |
四、劳动者维权途径
若用人单位以绿豆汤等实物替代高温津贴,劳动者可通过以下方式维权:
- 向当地人社部门举报(全国统一投诉电话:12333);
- 申请劳动仲裁,要求补发津贴并支付赔偿金;
- 向工会组织反映,由工会协助与企业协商解决。
高温津贴是对劳动者在极端环境下付出的合理补偿,企业需同时履行“发津贴”与“供防暑物品”的双重义务。劳动者应增强维权意识,确保自身合法权益不受侵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