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可以
根据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相关政策规定,高温补贴必须以货币形式足额发放至劳动者,用人单位不得以清凉饮料、防暑物品或其他实物替代。
一、政策依据与执行标准
高温补贴法定形式
新疆巴音郭楞地区严格执行自治区统一标准,要求企业按每人每天10-20元的标准发放高温津贴。补贴发放时间为6月至9月,覆盖日最高气温≥35℃的露天作业或工作场所温度≥33℃的室内环境。替代行为的法律风险
对比项 货币形式 物品替代 法律依据 《防暑降温措施管理办法》 违反劳动保障法规 发放形式 纳入工资专项列支 实物福利不计入工资 劳动者权益 明确可追溯 权益难以量化保障 企业责任 合规履责 面临劳动监察处罚风险
二、高温补贴的核心意义
健康保障作用
高温补贴旨在补偿劳动者在极端环境下的健康损耗,如长期暴露于高温可能导致中暑、心血管疾病等。货币补贴可灵活用于购买个性化防暑物资,而统一发放物品可能无法满足实际需求。经济补偿性质
补贴的货币属性体现对劳动者额外劳动付出的经济补偿,与“防暑降温费”等福利性质支出存在本质区别。以物品替代将削弱其补偿功能,侵犯劳动者合法权益。
三、劳动者维权指引
证据留存
保留考勤记录、温度监测数据及工资条,确保高温作业时长与补贴金额匹配。投诉渠道
若遇企业违规,可向当地人社部门或工会组织举报,要求责令整改并补发差额。
新疆巴音郭楞地区高温补贴政策明确保障劳动者权益,任何形式的物品替代均属违法行为。劳动者需增强法律意识,企业应严格履行社会责任,共同维护高温环境下的劳动安全与健康公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