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盘锦的高温津贴由用人单位发放
在辽宁盘锦,高温津贴由劳动者所在的用人单位负担发放,并非国家直接发放。高温津贴作为工资的组成部分,是用人单位对劳动者在高温作业环境下特殊劳动消耗的补偿。
一、高温津贴的发放标准
在辽宁,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在高温天气下(日最高气温达到 35℃以上)露天工作,以及不能采取有效措施将工作场所温度降低到 33℃以下(不含 33℃)的,就应当向劳动者支付高温津贴。支付标准为每人每月 200 元,发放时间集中在每年的 7 - 9 月 。
二、高温津贴与其他福利的区别
- 与防暑降温费的区别:防暑降温费属于企业职工福利费,其是否发放以及发放标准由用人单位自行规定或约定,具有一定的自主性;而高温津贴属于工资性质,是用人单位的法定支付义务,只要符合发放条件就必须发放 。
- 能否以实物替代:高温津贴应以法定货币形式按时足额发放给劳动者,用人单位不得以发放清凉饮料、防暑降温用品等实物或各类有价证券代替高温津贴。
三、高温津贴的列支与计算
- 成本列支:高温津贴由用人单位从成本费用中列支,并且计入企业的工资总额。实行工资总额同经济效益挂钩的企业,调整津贴标准增加的工资在挂钩工资基数外单列 。
- 特殊出勤情况计算:对于从事高温岗位作业的劳动者未能正常出勤,或者用人单位当月临时安排劳动者从事高温岗位作业的,用人单位可按劳动者当月实际出勤及从事高温岗位作业的实际天数进行发放。实行不定时工作制或者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高温作业人员,用人单位应当按月发放高温津贴 。
辽宁盘锦的高温津贴明确由用人单位发放,用人单位需严格按照相关标准、规定执行发放,以保障劳动者在高温环境下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