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以投诉,每日应发10-20元,维权渠道包括12333热线、劳动监察部门或仲裁。
在新疆,符合高温作业条件的劳动者若未收到高温津贴,依法享有投诉、举报或申请仲裁的权利。根据规定,用人单位在6月至8月期间需向露天工作或室内温度≥33℃的劳动者发放津贴,标准为每人每日10-20元,拒发属违法行为。
一、高温津贴的发放标准与条件
适用人群:
- 露天作业劳动者(如建筑工人、环卫工)。
- 室内作业且温度无法降至33℃以下的职工(如车间工人)。
发放标准:
项目 新疆标准 备注 发放时间 6月-8月 共3个月,需按月或一次性发放。 金额范围 每日10-20元 企业可根据实际情况在区间内调整。 替代形式 禁止以实物替代 必须为现金,防暑饮品不可抵扣津贴。
二、维权途径与注意事项
投诉渠道:
- 拨打12333劳动保障热线。
- 向县级及以上人社部门提交书面投诉材料。
证据准备:
- 保留考勤记录、工作环境温度证明等。
- 用人单位需对是否发放高温津贴承担举证责任。
时效限制:
维权方式 时效要求 强制力 劳动监察 2年内未被投诉 查处结果具强制力,企业不可起诉。 劳动仲裁 1年内申请 可进一步提起诉讼。
若企业以“投诉即开除”威胁,劳动者仍可通过法律途径主张权益,且用人单位不得因维权行为解除劳动合同。高温津贴作为工资组成部分,任何拒发、克扣行为均违反《劳动法》,劳动者应积极运用法定权利维护自身健康与经济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