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病医疗支出在个税汇算清缴时可进行专项附加扣除,关键要点为:扣除范围是扣除医保报销后个人负担累计超 15000 元部分,限额 80000 元;扣除主体可选择本人或其配偶、未成年子女一方;留存相关资料备查,次年汇算清缴时扣除。
个人所得税的大病医疗专项附加扣除政策,为纳税人在医疗费用支出方面提供了一定的税收优惠支持。在扣除范围上,明确规定在一个纳税年度内,纳税人发生的与基本医保相关的医药费用支出,在扣除医保报销后个人负担(指医保目录范围内的自付部分)累计超过 15000 元的部分,才符合扣除条件。而且,扣除金额是在 80000 元限额内据实扣除,这就意味着纳税人最多可按实际超出部分进行扣除,最多扣除 80000 元。
扣除方式及主体方面,有多种选择。本人发生的医药费用,可选择由本人扣除;若有配偶,也可选择由配偶一方扣除。对于未成年子女发生的医药费用,可选择由其父母一方扣除。但需要注意的是,目前未将纳税人的父母及成年子女医药费用纳入扣除范围。
申报扣除时,要注意扣除时间是在次年汇算清缴时享受扣除,起止时间为医疗保障信息系统记录的医药费用实际支出的当年。为确保扣除申请顺利,纳税人日常看病时要留存医药服务收费及医保报销相关票据原件(或者复印件)等资料备查。实际操作中,若纳税人在私立医院就诊,只要是纳入医疗保障结算系统的医院,其看病的支出在医保系统可体现和归集,也可按规定享受大病医疗扣除。对于夫妻双方同时有大病医疗支出的情况,如果都选择在男方扣除,虽然扣除限额分别计算,但每人最高扣除限额为 8 万元,合计最高扣除限额为 16 万元。像纳税人年末住院,次年年初出院这种跨年度的医疗费用,是以医疗费用结算单上的结算时间为准,若达到大病医疗扣除“起付线”,可在第二年汇算清缴时享受扣除。
了解并正确运用大病医疗专项附加扣除政策,有助于纳税人在个税申报中合理减轻税收负担,为家庭医疗支出提供一定的经济舒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