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石家庄市医保视同缴费年限的法规,综合权威信息整理如下:
一、视同缴费年限的界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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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范围
视同缴费年限指1970年7月1日前参加工作、1970年7月1日前退休的职工,其工作年限可视为缴费年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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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殊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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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关事业单位 :2014年10月1日前参加工作、改革前有养老保险缴费年限的,可计算为视同缴费年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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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职工 :国有企业、集体企业等1993年12月31日前连续工龄及改革前养老保险缴费年限可计算为视同缴费年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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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最低缴费年限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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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工退休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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累计缴费年限 :女性满25年、男性满30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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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际缴费年限 :累计缴费满10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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补缴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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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未在1970年7月开始缴费,需从该时间点补缴至退休,补缴后符合国家规定的工龄计入缴费年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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调入市区职工需按参保地标准补缴至1970年7月1日前的工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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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灵活就业人员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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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低缴费年限 :女性满35年、男性满40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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补缴要求 :未按时参保的灵活就业人员需补缴欠缴费用,否则退休时终止医保待遇。
四、其他注意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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缴费基数 :补缴时按参保时基数和比例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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待遇享受 :补缴完成后,视同缴费年限与实际缴费年限合并计算,满足退休条件后终身享受医保待遇。
以上政策综合了职工医保、居民医保及特殊群体规定,具体执行以石家庄市最新官方文件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