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黑龙江伊春,存在多种合法的护理津贴相关政策,以下为你介绍:
- 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根据《关于完善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制度的实施意见》(黑民规〔2023〕12 号),具有黑龙江省户籍,并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的重度残疾人可以申请领取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补贴对象为残疾等级被评定为一级、二级的重度残疾人,有条件的地方可扩大到非重度智力、精神残疾人或其他残疾人,逐步推动形成面向所有需要长期照护残疾人的护理补贴制度。
- 护士护龄津贴及补贴:1985 年实行护士工龄津贴,各级卫生部门所属的医疗卫生组织中直接护理病人、从事护理技术操作和营养配制的护士(含公共卫生护士)、助产士、护师、主管护师、正副护士长、正副助产士长、护理部正副主任或正副总护士长,除按规定发给工龄津贴外,另外发给护士工龄津贴,从事护理工作满 5 年不满 10 年的,每月 3 元;满 10 年不满 15 年的,每月 5 元;满 15 年不满 20 年的,每月 7 元;满 20 年的,每月 10 元。护理人员另有 10% 的工资补贴,拿到执业证以后薪水中就有,护龄津贴和护理补贴工资在职有,不在职无,但护龄大于二十年的老护士换岗保留津贴和补贴工资。
- 普惠高龄津贴:根据《黑龙江省普惠高龄津贴发放管理办法》,具有黑龙江省户籍,年满 80 周岁及以上的老年人可享受普惠高龄津贴。其中,年龄在 80 至 89 周岁(含)的低保对象、低保边缘家庭成员、特困人员和年龄在 90 周岁(含)及以上的老年人,每人每年不低于 1200 元;年龄在 80 至 89 周岁(含)的其他老年人,每人每年不低于 300 元。
如果你说的护理津贴不属于以上类型,可以详细说明情况,以便更准确地分析其合法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