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级医院的基本设置标准主要涵盖床位规模、科室配置、人员资质、建筑面积等方面,具体要求如下:
一、床位规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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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院床位 :100-499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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病床与职工比例 :1:1.3-1.5
二、科室设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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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床科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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必备科室:急诊科、内科、外科、妇产科、儿科、眼科、耳鼻喉科、口腔科、皮肤科、麻醉科、感染科、预防保健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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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合并设置:眼科/耳鼻喉科/口腔科可合并建科,皮肤科可并入内科或外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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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殊科室:根据需求设置疼痛科(10-15张床位)、重症监护室(ICU)、手术室、产房、新生儿病房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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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技科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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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础配置:药剂科、检验科、放射科、手术室、病理科、消毒供应室、病案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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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殊需求:重症医学科(ICU)、影像科(CT/MRI)、核医学科等可根据规模配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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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人员资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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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生技术人员 :占全院职工总数≥75%,其中具有国家认定资格的卫生技术人员比例未明确,但需满足临床需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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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称要求 :至少3名副主任医师以上职称医师,各专业科室至少1名主治医师以上职称医师
四、建筑面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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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床建筑面积 :≥45平方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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病室净使用面积 :≥5平方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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门诊建筑面积 :日平均每诊人次占门诊建筑面积≥3平方米
五、其他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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质量管理 :需建立院、科两级质量管理组织,完善医疗、护理、科研等质量管理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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感染控制 :设置独立感染控制组织,制定全院性感染防控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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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备配置 :配备基础医疗设备(如心电图机、手术床、产床等)及专科相关设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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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化 :建立HIS(医院信息系统)、LIS(实验室信息系统)等信息化平台
六、分级标准补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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疼痛科设置 :二级医院需独立设置疼痛科门诊和病房,床位规模根据功能定位确定(基本10张,推荐15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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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域服务 :承担社区全面医疗服务,辐射周边一定区域,服务人口数通常为10万-30万
以上标准综合了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及专业团体发布的规范,具体设置需结合医院等级、服务范围及地区医疗资源实际情况调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