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偷捕、抢夺他人养殖的水产品或破坏他人养殖水体、设施的行为,将受到以下处罚:
一、行政处罚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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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令改正
首次违法者需立即停止违法行为并恢复原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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罚款
可处以二万元以下的罚款,具体金额视情节轻重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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没收违法所得和渔具
涉及禁用渔具、破坏性捕捞方法等严重情节时,没收非法工具及收益。
二、民事责任
若行为造成他人损失,需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三、刑事责任
若构成犯罪(如非法捕捞、破坏水产养殖设施致人重伤等),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补充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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该条款适用于全民所有的水域、滩涂养殖,若因无正当理由荒废养殖资源满一年,可能面临吊销养殖证并罚款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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禁止使用炸鱼、毒鱼、电鱼等破坏性方法捕捞,违者将面临更高额度的罚款。
以上处罚依据《渔业法》及配套的行政处罚规定执行,具体案件需结合实际情况综合判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