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规定了违反禁渔区、禁渔期规定进行捕捞的法律责任。以下是对该条款的详细解释和适用情况。
渔业法三十八条第一款的内容
处罚措施
- 没收渔获物和违法所得:违反禁渔区、禁渔期规定进行捕捞的,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将没收非法捕捞的渔获物和违法所得。
- 罚款:处以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 没收渔具和吊销捕捞许可证:情节严重的,将没收渔具并吊销捕捞许可证。
- 没收渔船:情节特别严重的,可以没收渔船。
- 刑事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适用范围
该条款适用于所有违反禁渔区、禁渔期规定的捕捞行为,包括但不限于使用禁用渔具、破坏渔业资源的方法(如炸鱼、毒鱼、电鱼)等。
渔业法三十八条第一款的适用情况
具体案例
- 案例一:陈某在禁渔期内使用禁用渔具进行捕捞,被某县农业农村局查获,最终被处以罚款1000元并没收渔获物和电鱼工具。
- 案例二:赤水市陈某某和曾某某在禁渔区内非法捕捞,被农业农村局查获,分别被罚款4000元。
- 案例三:荔波县覃某某使用电鱼工具在禁渔期内非法捕捞,被农业农村局查获,罚款4000元并没收电鱼工具和渔获物。
执法实践
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在发现或接到举报后,会立即进行调查处理。情节严重的,会立即采取处罚措施,包括没收渔具、吊销捕捞许可证等。
渔业法三十八条第一款的实施细则
行政处罚裁量标准
- 从轻处罚:主动消除或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
- 从重处罚:一年内多次违法、对渔业资源破坏严重、逃避检查等行为,将从重处罚。
相关法律解释
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办公室明确指出,渔业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规定的调查处理包括行政处罚或没收,具体方式和表现形式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进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对违反禁渔区、禁渔期规定的捕捞行为规定了严厉的法律责任,包括没收渔获物和违法所得、罚款、吊销捕捞许可证、没收渔船以及追究刑事责任。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在执法过程中应严格依照该条款执行,并根据具体情况灵活运用裁量标准,确保渔业资源的保护和合理利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