沧州市退休职工医保政策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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缴费年限: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男性累计缴费年限不少于30年、女性累计缴费年限不少于25年的,可以享受退休人员的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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缴费基数与比例:用人单位和在职职工个人按照规定共同缴纳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其他用人单位的单位缴费比例为8%(含生育保险缴费比例1%),职工个人缴费比例为2%。灵活就业人员参加职工医保,以全市上年度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为缴费基数,缴费比例为7%,由个人按照规定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不缴纳生育保险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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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保待遇
- 门诊统筹待遇:在一个年度内,参保人员在门诊统筹定点医药机构发生的政策范围内普通门诊医疗费用(不含门诊慢特病医疗费用),统筹基金起付标准为100元,支付比例为退休人员70%,年度内最高支付限额为5000元。
- 门诊慢性病待遇:一个年度内,参保人员在门诊慢性病定点医药机构发生的政策范围内门诊慢性病医疗费用,起付标准为200元;支付比例为退休人员83%;单个病种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为2000元,每增加一个病种增加1000元,年度累计最高支付限额为5000元。
- 门诊特殊病待遇:一个年度内,不设起付标准,在本市和省内及京津地区定点医药机构发生的政策范围内门诊特殊病医疗费用,按本市不同级别定点医疗机构住院标准支付;在省外定点医药机构发生的政策范围内门诊特殊病医疗费用,按跨省异地转诊转院住院标准支付。慢性肾功能衰竭(尿毒症)透析治疗费用,统筹基金支付标准按照现行政策规定执行。
- 住院医疗待遇:参保人员在本市和省内及京津地区定点医疗机构就医,首次住院起付标准根据定点医疗机构的不同级别有所差异,三级定点医疗机构900元,二级定点医疗机构600元,一级定点医疗机构300元,各级中医(中西医结合)医疗机构起付标准比同级综合医疗机构降低100元。统筹基金支付比例为退休人员93%(三级定点医疗机构)、95%(二级定点医疗机构)、98%(一级及以下定点医疗机构)。在一个年度内多次住院的,第二次住院起付标准在第一次起付标准基础上减半执行,从第三次住院起不再设起付标准。
这些政策旨在保障退休职工的基本医疗需求,确保他们在退休后能够享受到公平、可持续的医疗保险待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