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会经费应缴费基数的填写规则如下:
一、缴费基数的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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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数标准
工会经费的缴费基数为企业/事业单位的“全部职工工资总额”。包括全体职工的工资、奖金、津贴等全部劳动报酬总和。 -
适用范围
- 已建立工会组织的单位:按工资总额的2%提取工会经费,其中40%上缴上级工会(即工资总额×0.8%);
- 未建立工会组织的单位:
- 开业/设立满6个月未建会的,需按工资总额的2%缴纳工会筹备金;
- 开业/设立满1年未建会的,按工资总额的2%缴纳工会筹备金(其中40%由税务部门代征)。
二、申报填写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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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据填写
- 在申报表中直接填写工资总额作为缴费基数;
- 若采用电子税务局申报,需在“应税项”栏填写月缴基数(即工资总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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比例计算
- 已建工会单位:
- 应缴金额 = 工资总额 × 2% × 40%(即工资总额 × 0.8%);
- 未建工会单位:
- 应缴金额 = 工资总额 × 2%(全额缴纳筹备金)。
- 已建工会单位:
三、特殊情况说明
- 新成立单位:成立未满1年且未建会的,无需缴纳工会经费;满1年后仍未建会的需缴纳筹备金。
- 税务代征:通过地税部门申报时,系统通常自动按工资总额的0.8%核定应缴金额(即2%的40%)。
四、填写流程示例(以电子税务局为例)
- 登录后选择【通用申报(工会经费)】;
- 填写“缴费所属期”和“月缴基数”(即工资总额);
- 系统自动计算应缴金额(或手动输入计算结果);
- 提交申报并完成缴费。
五、注意事项
- 需确保工资总额数据真实完整,避免少报漏报;
- 部分地区对“工资总额”有具体统计口径要求,建议咨询当地工会或税务部门。
以上规则综合了不同单位类型和申报场景下的处理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