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的界定标准以《工伤保险条例》为基础,结合实践判例和司法政策,主要包含以下情形及要素:
一、应当认定为工伤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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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关联性伤害
- 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
- 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相关的预备性或收尾性工作受到伤害;
- 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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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业病及外派工作伤害
- 患职业病;
- 因工外出期间,因工作原因受伤或发生事故下落不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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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勤事故
- 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
二、视同工伤的情形
- 突发疾病伤亡: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在48小时内经抢救无效死亡;
- 公益救助伤害: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公共利益活动中受伤;
- 军人转业旧伤复发:原军队服役期间因公负伤致残,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
三、核心判定要素
- “三工”原则:工作时间、工作场所、工作原因需同时满足或具备强关联性。例如,加班期间完成工作任务受伤、因设备故障导致操作受伤;
- 因果关系:伤害需与工作职责直接相关,排除个人私事或故意行为;
- 举证责任:用人单位若否认工伤,需提供充分证据证明非工作原因导致。
四、排除工伤的情形
以下情形即便符合部分条件,也不认定为工伤:
- 故意犯罪、醉酒或吸毒导致伤亡;
- 自残或自杀行为。
补充说明
- 职业病认定:需由专业医疗机构诊断,且与工作环境有明确因果关系;
- 伤残等级划分:根据《劳动能力鉴定标准》,伤残等级影响具体待遇(如一级伤残为极重度损伤)。
通过上述标准可系统性判断工伤范围,争议时可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申请认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