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出院时可能会涉及以下费用:
- 医药费:根据医院诊断证明、正规医疗发票确定数额,包括挂号费、检查费、手术费、医药费、住院费、整形整容费和后续治疗等费用。
- 营养费:按照医生开具的营养需求诊断证明和相关费用支出证明确定数额,是为辅助治疗身体疾病或使身体尽快康复而购买日常饮食以外的营养品所支出的费用。
- 误工费:根据受害人的误工时间和收入状况确定。有固定收入的,误工费按照实际减少的收入计算;无固定收入的,按照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计算;受害人不能举证证明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状况的,可以参照受诉法院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行业上一年度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
- 护理费:根据护理人的误工时间和收入状况确定。护理人员有收入的,参照误工费的规定计算;护理人员没有收入或者雇佣护工的,参照当地护工从事同等级别护理的劳务报酬标准计算。工伤职工已经评定伤残等级并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需要生活护理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按月支付生活护理费,标准分别为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 50%、40% 或者 30%。
- 交通食宿费:交通费根据工伤职工和必要的陪护人员因就医、陪护或者转院治疗等实际发生的交通费用计算;住宿费根据工伤职工及其陪护人员实际发生的住宿费支付;住院伙食补助费应以实际支出和费用或当地实际生活水平计算。经医疗机构出具证明,报经办机构同意,工伤职工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所需的交通、食宿费用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 伤残赔偿金:根据法医鉴定确定的伤残等级、受害人户籍地或实际居住地生活支出或收入标准为基础计算。按照当地公布的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自定残之日起按二十年计算。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
- 残疾辅助器具费:按照普通适用器具的合理费用标准计算,因日常生活或者就业需要,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安装假肢、矫形器、假眼、假牙和配置轮椅等辅助器具的费用,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 财产损失:根据遭受的实际财产损失为限,包括物品的维修费、贬损费等,以受损物品的实际价值为限。应当提供购买物品的发票、合同、收据等来证明受损物品的价值,如果无法确定价值的,可以申请鉴定,根据鉴定结论确定。
如果用人单位为工伤职工缴纳了工伤保险,符合规定的费用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未缴纳工伤保险的,由用人单位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