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机构负责人的要求主要依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二条和第十三条,具体规定如下:
一、基本资质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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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业资格与经验
必须取得《医师执业证书》,并从事五年以上同一专业的临床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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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龄限制
男性70周岁以上、女性65周岁以上,或因年龄或健康原因不具备医疗业务管理能力的,不得担任。
二、禁止性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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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与执业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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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在服刑或丧失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个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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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职、因病退职或停薪留职的医务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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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生二级以上医疗事故未满五年的医务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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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违法、违规被吊销执业证书或《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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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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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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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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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补充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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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业地点要求 :负责人需在医疗机构主执业地点执业,且执业注册满五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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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德医风 :需遵守医疗卫生行业规范,维护患者权益,廉洁自律,具备良好的职业素养。
以上条件综合了法律明确禁止性规定与行业自律要求,确保医疗机构负责人具备专业能力与合规意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