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职工权益保护专项集体合同是用人单位与本单位女职工根据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就女职工合法权益和特殊利益方面的内容通过平等协商签订的一种专项书面协议。以下是对女职工权益保护专项集体合同的详细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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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主体
- 用人单位:通常是企业、事业单位、机关等雇佣女职工的组织。
- 女职工代表:由工会女职工委员会或全体女职工选举产生的代表,代表全体女职工参与合同的协商和签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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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内容
- 女职工的劳动权利
- 劳动就业:用人单位在招聘、录用女职工时,除不适合妇女的工种或者岗位外,不得以性别为由拒绝录用女职工或者提高对女职工的录用标准。
- 同工同酬:女职工享有与男职工同等的劳动报酬分配权利,包括基础工资、加班工资、奖金、津贴等。
- 休息休假:保障女职工依法享有法定节假日、年休假、产假、哺乳假等休息休假权利,不得因女职工怀孕、生育、哺乳等情形降低其工资、福利待遇或单方解除劳动合同。
- 女职工的特殊利益
- 禁忌从事的劳动保护:用人单位应遵守国家有关女职工禁忌从事的劳动范围规定,如矿山井下工作、国家规定的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电离辐射作业等。
- 经期保护:不得安排经期女职工从事国家规定的经期禁忌从事的劳动,对从事低温、冷水作业的女职工给予适当保护。
- 孕期保护:不安排孕期女职工从事国家规定的孕期禁忌从事的劳动,将其工作时间内的产前检查时间计入劳动时间,对怀孕7个月以上的女职工不延长劳动时间或安排夜班劳动。
- 产期保护:女职工生育享受产假,包括基础产假及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奖励假等;难产的增加产假天数;怀孕未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一定天数的产假,怀孕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更长的产假。
- 哺乳期保护:对哺乳未满1周岁婴儿的女职工,用人单位不得安排其从事国家规定的哺乳期禁忌从事的劳动,不得延长其劳动时间或安排夜班劳动,并在每天的劳动时间内为其安排1小时哺乳时间。
- 女职工的政治、文化、教育、发展权利
- 职业教育和技术培训:用人单位应根据女职工的特点和需求,提供相应的职业教育和技能培训机会,帮助女职工提升职业能力和综合素质。
- 晋职晋级:在晋职、晋级、评定专业技术职务等方面,应坚持男女平等的原则,不得歧视女职工。
- 参与企业民主管理:保障女职工参与企业的民主管理和决策,如通过职工代表大会等形式,让女职工代表能够充分表达意见和建议。
- 女职工的劳动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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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签订与履行
- 签订程序:一般由用人单位和工会女职工委员会或女职工代表进行协商,达成一致意见后起草合同文本,经双方审议通过后签字盖章生效。
- 履行监督:用人单位和工会女职工委员会应共同监督合同的履行情况,定期检查合同条款的执行情况,确保女职工的合法权益得到有效落实。
女职工权益保护专项集体合同是维护女职工合法权益的重要保障,对于促进劳动关系和谐稳定、推动企业可持续发展具有重要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