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职工的合法权益是指女职工依法享有的各项权利和利益,主要分为以下两类:
一、一般权益
- 政治权利:享有与男性平等的政治参与权,包括选举、被选举及参与社会事务管理的权利。
- 文化教育权益:接受教育、参与文化活动及职业培训的平等机会。
- 劳动和社会保障权益:
- 平等就业权,禁止因性别、婚育状况受歧视。
- 劳动报酬、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护等与男性同等的权利。
- 社会保险、福利待遇的平等享有。
- 财产权益:在财产分配、继承、土地承包等方面不受性别歧视。
- 人身权利:包括人格尊严、隐私权、生命健康权等。
- 婚姻家庭权益:在婚姻家庭关系中享有平等地位,如共同财产处理、子女抚养等权利。
二、特殊权益
针对女职工生理特点和“四期”(经期、孕期、产期、哺乳期)的特殊保护:
- 劳动保护:
- 禁止安排经期女职工从事高强度或禁忌劳动。
- 孕期、哺乳期不得延长工作时间或安排夜班,需提供适宜劳动条件。
- 产假保障(如98天产假)及生育津贴。
- 就业保障:
- 不得因怀孕、生育、哺乳降低工资、解除劳动合同。
- “四期”内用人单位不得单方终止劳动关系。
- 禁忌劳动范围:禁止安排女职工从事有毒有害或高强度体力劳动。
通过上述分类与细化,女职工的合法权益既涵盖普遍性权利,也包含针对特殊需求的专项保护,体现了法律对性别平等与女性健康的全面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