虚列支出违反了以下规定:
- 《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实施条例》 :
- 第六十七条规定,政府财政部门、各部门、各单位在每一预算年度终了时,应当清理核实全年预算收入、支出数字和往来款项,做好决算数字的对账工作。不得把本年度的收入和支出转为下年度的收入和支出,也不得把下年度的收入和支出列为本年度的收入和支出;不得把预算内收入和支出转为预算之外,也不得随意把预算外收入和支出转为预算之内。
- 《行政单位会计制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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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一条规定,行政单位的各项支出按实际支出数额记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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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八条规定,年度单位支出决算,一律以基层用款单位截止12月31日止的本年实际支出数为准,不得将年终前预拨下级单位的下年预算拨款列入本年的支出,也不得以上级会计单位的拨款数代替基层会计单位的实际支出数。
- 《会计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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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六条规定,公司、企业进行会计核算不得有随意改变资产、负债、所有者权益的确认标准或者计量方法,虚列、多列、不列或者少列资产、负债、所有者权益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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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样,第二十六条还规定,企业不得随意改变费用、成本的确认标准或者计量方法,虚列、多列、不列或者少列费用、成本。
- 《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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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条规定,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以虚报、冒领等手段骗取财政资金的行为,责令改正,调整有关会计账目,追回有关财政资金,限期退还违法所得,并对相关责任人员给予相应的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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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条规定,财政预决算的编制部门和预算执行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虚增、虚减财政收入或者财政支出的行为,责令改正,追回有关款项,限期调整有关预算科目和预算级次,并对相关责任人员给予相应的处分。
虚列支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实施条例》、《行政单位会计制度》、《会计法》以及《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多项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