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适用范围
仅适用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营改增)的纳税人,且需存在应税服务扣除项目(如差额征税业务)。其他纳税人无需填写此列。 -
数据来源
第12列“应税服务扣除项目本期实际扣除金额”需根据《附列资料(三)》(服务、不动产和无形资产扣除项目明细)第5列对应行次的数据填写。例如:- 若附表三第5列第3行与第4行有数据,附表一第12列第5行应填入这两行之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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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殊情况处理
- 无扣除项目:直接填写“0”。
- 分支机构汇总纳税:若当期有扣除项目,需填入本列第13行。
- 简易计税方法:需在附表一第12列“简易计税方法计税”栏填写销售额和销项税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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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其他列的关联
- 第13列“扣除后含税(免税)销售额”=第11列(价税合计)-第12列(扣除金额)。
- 第14列“扣除后销项(应纳)税额”需根据适用税率或征收率计算。
提示:填写前需确认是否属于差额征税范围,并核对附表三数据。若无差额扣除业务,切勿误填此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