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困供养人员住院报销指南
报销流程
县内定点医疗机构就诊
若特困供养人员在县内定点医疗机构住院治疗,可直接在该医院结算窗口进行报销。报销时,需携带身份证、特困供养证明以及医疗费用单据等相关材料。医院将根据相关政策规定,对符合条件的医疗费用进行报销。
县外或其他医院就诊
若在县外或其他医院就诊,需先自行垫付医疗费用。出院后,携带身份证、特困供养证明、医疗费用单据、出院记录等材料,到县市政务大厅(或其他指定机构)进行报销申请。相关机构将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对符合条件的医疗费用进行报销。
各地报销政策示例
安康市
依据《安康市健全重特大疾病医疗保险和救助制度实施办法》(安政办发〔2023〕2 号):
- 参保资助:对特困供养人员实行参保资助,其参加城乡居民医保的个人缴费部分给予全额资助。
- 费用救助:对特困供养人员在医保定点医药机构住院发生的政策范围内费用、因慢性病需长期服药或患重特大疾病需长期门诊治疗的政策范围内费用实行 100%救助,不设置起付标准,不设年度救助限额。
- 大病保险倾斜:在过渡期内对特困供养人员继续落实倾斜支付政策,大病保险起付标准降低 50%,支付比例提高 5 个百分点,并取消大病保险年度最高支付限额。
- 不足部分支持:特困供养人员按照基本医保、大病保险、医疗救助三重制度规定支付后仍有不足的,由救助供养经费在控费标准以内予以支持,救助供养经费由民政部门负责。
- 结算方式:实行“一站式”服务、“一窗口”办理、“一单制”结算,即凡在信息平台中的特困供养人员直接纳入“一站式”结算,特困供养人员在医保定点医药机构住院发生的政策范围内费用、因慢性病需长期服药或患重特大疾病需长期门诊治疗的政策范围内费用均实现 100%报销。
清远市
医疗救助对象在定点医疗机构及门诊就医,经基本医疗保险、大病(补充)医疗保险支付后,特困供养人员个人自付住院及门诊合规医疗费用(合规医疗费用指符合基本医疗药品目录、诊疗目录及医疗服务设施范围内个人负责的费用,不含住院起付标准)按照 100%的比例救助,且不设医疗救助年底限额。
赣州市
对于低收入人口中的特困人员,在定点医疗机构住院发生的政策范围内医疗费用,经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报销后的个人自付部分,按 100%予以救助,不设年度救助限额。
铜仁市
- 普通门诊报销:村卫生室、社区卫生服务站 80%;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 70%;一级、二级、三级(铜仁市人民医院、铜仁市妇幼保健院除外)定点医疗机构 50%。
- 住院报销:乡镇卫生院和社区服务中心 90%;一级定点医疗机构 80%;二级定点医疗机构(含县三级)70%;三级定点医疗机构 65%。
注意事项
- 确保所携带的材料真实有效,以免影响报销进程。
- 了解清楚当地报销政策和报销比例,以便更好地规划医疗费用。
- 如遇报销问题,及时向相关部门咨询或投诉,维护自身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