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相关法律法规,渔政部门在特定情形下具有对违法者进行罚款的权力,具体情形和处罚依据如下:
一、渔政部门罚款的权限范围
-
禁渔期、禁渔区违规捕捞
在禁渔期或禁渔区内使用禁用工具(如毒鱼、电鱼)、采用禁捕方法(如密网拖捕)或捕捞幼鱼比例超标时,渔政部门可没收渔获物、违法所得,并处以罚款。
-
使用禁用工具或方法
使用炸鱼、毒鱼、电鱼等破坏性捕捞方法,或使用小于最小网目尺寸的网具捕捞,均属违法行为,可处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者没收渔具或吊销捕捞许可证。
-
销售非法捕捞物
在禁渔期或禁渔期内销售非法捕捞的渔获物,或制造、销售禁用渔具,渔政部门可没收非法物品及违法所得,并处一万元以下罚款。
二、罚款标准
-
内陆非机动渔船 :罚款25-50元
-
内陆机动渔船/海洋非机动渔船 :罚款50-100元
-
海洋机动渔船 :罚款50-3000元
三、其他相关处罚
除罚款外,渔政部门还可采取以下措施:
-
暂扣或吊销捕捞许可证、船员证书;
-
没收渔具、渔获物及违法所得;
-
对单位处五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二万元以下罚款。
四、特殊情形说明
-
情节严重 :如非法捕捞水产品价值达五万元、使用大型禁用工具等,可能追究刑事责任;
-
残疾人等特殊群体 :法律未明确豁免,仍需遵守禁渔规定,但处罚可依法从轻或减轻。
综上,渔政部门在禁渔期、禁渔区违规捕捞及使用禁用工具等情形下具有罚款权,具体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渔业行政处罚规定》等法律法规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