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带药品注射规定
一、资质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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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品来源
- 仅限二级及以上医保定点医院开具的药品,且需在原医院使用过一次。
- 三级医院开具的药品(如北京地区部分医院要求)或医联体上级医院开具的中药制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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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品类型
- 禁止注射:需皮试药物(如青霉素、头孢类抗生素)、血液制品、生物制品(疫苗、抗毒素等)、抗癌药物、中成药注射针剂、需特殊储存的药品(如冷藏、避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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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品状态
- 包装完整无破损、标识清晰,未过期、未变质,且符合说明书要求的储存条件。
二、所需材料
患者需提供以下完整医疗文书:
- 二级及以上医院的处方、注射单、门诊病历(或出院记录);
- 药品说明书、购置发票;
- 转院输注证明(部分医院要求);
- 需皮试药物的同批次阴性证明。
三、注射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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挂号与接诊
- 患者需先挂号,由本院医生接诊并评估病情。
- 医生根据外院病历及药品情况,决定是否适合使用外带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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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情同意
- 医生需告知用药风险(如不良反应、无效治疗等),患者签署《自备药品使用知情同意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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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注射
- 护士按本院医生开具的医嘱单操作,确保用药规范。
四、禁止注射的情况
- 来源不合规:二级以下医院、卫生室或药店开具的药品。
- 药品问题:包装破损、标识不清、过期变质、说明书缺失等。
- 特殊药品:血液制品、生物制剂、抗癌药、需冷藏/避光药物等。
- 其他限制:传染病在传染期用药、未经本院医生评估等。
五、注意事项
- 陪同要求:70岁以上老人及18岁以下患者需家属陪同。
- 留院观察:注射后需观察15-30分钟,以防不良反应。
- 责任声明:医院不承担外带药品因储存或转运导致的不良反应责任。
- 使用限制:外带药品仅供患者本人使用,不得转借他人。
以上规定综合了不同医院的管理制度,具体执行可能因医疗机构政策差异略有调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