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会经费的法定缴纳义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规定,只要企业聘用职工并建立劳动关系,不论人数多少都必须缴纳工会经费。即使公司只有一人,只要存在工资发放行为,仍需按照工资总额的2%计提工会经费或工会筹备金。这一规定不因企业规模或人数而豁免,体现了对劳动者权益的法定保障。
未成立工会的特殊处理
若企业未成立工会组织,则需缴纳工会筹备金。根据多地政策,开业满一年未建立工会的企业需按全部职工工资总额的2%缴纳筹备金,待工会成立后可返还60%至基层工会。即使只有一人,只要符合劳动关系条件,仍需履行此项义务。
缴纳基数和用途
工会经费的缴纳基数为全部职工工资总额,包括工资、奖金、津贴等。其中40%上缴上级工会,60%留存企业用于职工服务和工会活动。例如,用于职工培训、文体活动、困难帮扶等,确保经费专款专用。
地区政策的差异性
部分地区可能对小微企业或新办企业设定过渡期(如开业满6个月或12个月后开始缴纳),但最终仍需依法执行。实际操作中需结合当地税务或工会部门的具体规定,但核心原则仍以《工会法》为基础。
法律责任与违规后果
企业若逾期不缴或挪用工会经费,将面临滞纳金、行政处罚甚至法律诉讼。例如,劳动行政部门可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可能吊销营业执照。因此,依法缴纳既是义务也是规避风险的必要措施。